丈夫和独子相继去世,女子仍想移植胚胎遭拒,法院判了

丈夫和独子相继去世,女子仍想移植胚胎遭拒,法院判了

范三覃 2025-02-11 行业报 20 次浏览 0个评论

试管婴儿手术等辅助生殖技术的推广,

帮助万千家庭,获得幸福。

然而,40 多岁的张女士丧父丧子后

要求医院继续履行胚胎移植手术时

为何却遭遇医院的拒绝?

事情要追溯到多年前,2014 年,张女士与吴先生步入婚姻殿堂,然而婚后二人却遇到生育的困扰。

从 2015 年至 2016 年期间,为了拥有爱情的结晶,张女士和吴先生多次前往某医院冷冻胚胎,期望借助辅助生殖技术圆梦。

经过胚胎移植,张女士成功受孕,并于 2017 年 5 月生育一名男婴小吴。不幸的是,吴先生在孩子出生前一个月去世了。

丈夫和独子相继去世,女子仍想移植胚胎遭拒,法院判了

2024 年 6 月,小吴又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后死亡。张女士经历丧夫丧子之痛后,希望某医院能够继续履行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将剩余冷冻在医院的胚胎为其进行移植。

某医院对双方之间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中的诊疗过程没有异议,但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请。因双方签订的《配子、受精卵、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载明 " 胚胎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夫妻离异或婚姻关系发生其他变故,夫妻任何一方无权单独要求进行冷冻胚胎或受精卵复苏及移植 ",所以医院认为夫妻一方无权单独要求进行胚胎移植。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在于,吴先生死亡后,张女士要求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是否违反有关伦理道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医患双方之间的相关医疗服务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首先,张女士及其丈夫吴先生与某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目的就是为了生育子女,虽然吴先生已经死亡,但吴先生在生前与张女士共同在某医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尤其是成功生育了一子小吴,表明了吴先生明确要求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意愿,可推知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不违反吴先生的生前意愿。

在张女士与吴先生仍有胚胎保存在某医院的情况下,原告因独子小吴过世,其作为患方主体之一,单独要求某医院继续履行其夫妻早已与被告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并不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知情同意原则,某医院应基于张女士实际情况,从依法保障生育权和有利于患者的伦理原则考量,不应拘泥于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形式。

其次,虽然孩子出生后没有亲生父亲,可能生长在单亲家庭,但该假定条件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且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存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对后代不利的情形;另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家庭伦理、道德义务等,张女士要求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手术取得了吴先生父母的同意以及自己母亲的支持,愿意承担包含道德、伦理在内的法律上的义务,故某医院继续为张女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不违反保护后代的原则。

再者,张女士在小吴过世后,也未收养子女,未再婚,张女士进行生育并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继续为其移植胚胎,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

经审理,法院对张女士的诉请予以支持,判决某医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与张女士之间的人类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为张女士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逐渐为不少生育困难家庭带来了希望,但同时,也带来了法律和伦理方面的诸多问题,引发不少新类型的民事纠纷。

【相关案例】

丈夫去世妻子仍想移植胚胎,

医院考虑其单身又单亲拒绝 ! 法院这样判

2008 年,保定的王女士与刘先生结婚

婚后多年一直未能生育

二人决定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

2021 年 11 月,两人前往医院冷冻保存了 3 个胚胎

2022 年,王女士进行了第一次胚胎移植手术

但未能成功妊娠

剩余 2 个胚胎仍冷冻保存在医院

2023 年 3 月 13 日,刘先生因事故突然离世

王女士想到医院还保存着胚胎

王女士想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生育两人共同的孩子

到医院后却吃了 " 闭门羹 "

医院认为王女士属于单身妇女

按照相关规定,不能对单身妇女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王女士的丈夫已离世

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

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必备程序无法完成

自然不能再进行手术

况且孩子一出生就没有父亲

在单亲环境下成长

肯定会对其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带来影响

因此,医院拒绝继续实施移植手术

王女士一纸诉状将保定某医院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

一方面,王女士和丈夫刘先生共同与保定某医院签署了医疗服务合同,夫妻二人在保定某医院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保定某医院为二人进行了体外受精胚胎培养、囊胚移植以及胚胎冷冻保存,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

胚胎移植手术的最终目的是运用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儿育女,上述知情同意书应视为夫妇二人对实施胚胎移植治疗的整体性同意,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符合刘某生前意愿,因此不认为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违反知情同意原则。

另一方面,王女士因为意外丧偶,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有别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第三条第十三项 " 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 规定中的 " 单身妇女 "。

王女士在丈夫离世后,自愿继续胚胎移植手术,生育两人共同的子女,寄托着妻子对丈夫的无尽思念和对家庭的深厚感情,符合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理应得到尊重,并保障其生育权。王女士作为母亲,愿意承担生育和抚养孩子的责任,并且夫妻双方的父母都表示了愿意和王某一同抚养教育孩子,目前并无证据表明会严重影响孩子的生理、心理健康或出现社会损害。

最终,法院对王女士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主张予以支持,保定某医院对该判决表示认可,愿意为王女士继续提供辅助生殖医疗服务。

裁判解析

本案中,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虽属合同纠纷,但请求权基础的核心是妇女的生育权。原告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在丈夫去世后自愿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生育子女,系基于慎重考虑作出的权利主张,亦符合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丧偶单身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发生概率低,且与一般因丧偶而发生的 " 遗腹子 " 生育类似,不存在对社会秩序产生冲击的后果。丈夫离世后妻子做辅助生殖,客观上会造成所生育子女一出生就没有父亲的现实,且在抚养、教育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但不应单纯据此否决生存配偶一方的生育权。单亲生子带来的生育风险及未来养育子女的压力主要由母亲承担,子女能否顺利成长,母爱因素亦至关重要。在缺乏确切证据证明继续实施胚胎移植会对后代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丧偶妻子一方的生育选择权应当予以尊重。

原告在经历丈夫去世的痛苦后,经过慎重考虑仍然愿意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以期生育二人子女,符合公众普遍认同的传统观念,也没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现行法律规定。意外丧偶属医疗伦理规则未作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对原告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依法维护了丧偶妇女生育的权利,符合立法精神和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也有助于其家庭走出阴霾、重燃生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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